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