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