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三条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