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经复核后,变更原处罚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幅度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据本规定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