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二条 海关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后,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