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