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