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