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