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