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3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3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5日内1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