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准手续。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