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三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