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