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或者决定机构应当将草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