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转关运输进口货物的申请人可以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亦可在货物运抵进境地后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进口货物,免于向海关递交转关联系单和申报单;未提前报关的,免予递交转关联系单,但在进境地仍需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