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构成走私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走私罪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海关依据《细则》第三条(四)项、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