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