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附件2)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附件3)视同转关申报书面单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