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持《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和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