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报关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