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 第二十四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