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