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是指:

在澳门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在澳门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在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在澳门从本条第(三)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

在澳门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在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在澳门收集的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澳门加工所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