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于直接从澳门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澳门;

非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