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