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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十四条 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十六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十八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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