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曼谷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