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