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第十七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