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