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