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