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