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