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