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