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