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