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