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