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