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