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