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区外运入保税港区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