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