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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略) 2. 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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