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