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