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