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